關於協會

章程辦法

中華民國成大服務團薪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成大服務團薪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傳承成大服務團創團之初衷---服務全校師生,關懷弱勢,熱心社會公益,並連繫在校團友與已畢業團友的感情,藉此達成共識,並希望藉由團體力量,繼續以實際行動參與學校及社會關懷公益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本會與國立成功大學暨校友之聯繫與交流。

二、強化成大服務團在校團員暨畢業團友聯誼,並適時提供急難救助。

三、推動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需接受高度關懷家庭之弱勢關懷、公益慈善及社會服務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入會資格:

一、正式會員:

1.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曾參與成功大學「成大服務團」 者。

2.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但未參與成功大學「成大服務團」  者,得經兩名正式會員推薦,加入本會。

二、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現為成功大學「成大 服務團」團員者。 正式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證件資料、入會費貳佰元及常年會費壹仟元〔35歲以下(含)伍佰元〕,經理事會通過後入會。 預備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證件資料,免繳入會費 及常年會費,具有參與本會活動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當年度得予停權,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停權處分或出會,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兩年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比例選出會員之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其他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5年 08 月27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4月7日台內團字第1051401311號函准予備查。